腹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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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13 21:03:00

《脆弱的联合:汉密尔顿、杰斐逊和麦迪逊》,[美]安德鲁·香克曼著,汪凯译,东方出版社年4月版,页,72.80元年5月,原本以修改《邦联条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andPerpetualUnion)为目的的费城会议,在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主导下,开成了一个制宪会议。整个会议的基本原则是以妥协求平衡——会上联邦派和反联邦派经过长达四个月的争吵和协商,最终形成宪法草案,提交各州表决通过。总体而言,本次会议既不团结,也不成功:以乔治·梅森为代表的三位革命元勋拒绝签字——梅森是美国驻法大使杰斐逊的好友,一向以捍卫自由为己任,被联邦派称为“反宪法健将”。在离开会议的那一刻,梅森不顾同乡兼好友华盛顿情面,将宪法文本投掷于地,拂袖而去。会后,梅森发表声明,宣称“如果没有《权利法案》”,他“宁愿砍下右手,也不愿将其放在当下通过的宪法之上”。同为浴血奋战赢得独立的美国缔造者(FoundingFathers),双方在本次会议上为何剑拔弩张、势同水火?《权利法案》与宪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双方据理力争的到底是权力还是权利?《脆弱的联合:汉密尔顿、杰斐逊和麦迪逊》一书为读者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论据和答案。

一、从《邦联条例》到美国宪法

《邦联条例》是美国的一份历史性文件。年北美宣布独立后,第二届大陆会议负责起草全国性宪法,称之为《邦联条例》。年条例通过,年批准生效。这一权力极其有限的《邦联条例》需要长达四年时间才得以通过,说明当时大多数人心怀戒备,“不想将这一广袤的大陆合并为一个全国性*府”,而更希望“像希腊人、荷兰人和瑞士人那样,建立邦联”。尽管如此,《邦联条例》对于新生的共和国而言意义重大——没有它,美国不可能赢得独立战争。

然而也正是在这场战争中,以各州名义签署但对各州普遍缺乏约束力的《邦联条例》之“短板”也暴露无遗。相比于强大的英国“红衣*”(Redcoat),大陆**需供给短缺,士兵饥寒交迫,*纪松弛,*心涣散。华盛顿认为,上述因素造成*队战斗力大大减弱,也极大延缓了独立战争胜利的进程。对此,担任华盛顿*需副官的汉密尔顿感受最深:由于各州*府相互推诿,华盛顿将*本人不得不自掏腰包以充*饷。汉密尔顿将这一笔笔支出记录在案——建国后,这位首届美国*府财*部长力主强化中央*府权力(尤其是财权),与这一段惨痛经历不无关联。

独立战争胜利后,各州自行其是的状况未见好转。首先,各州为解决财*危机,大肆印发纸币、发行债劵,造成通货膨胀,亦扰乱国内市场。同时,各州之间以邻为壑——拥有优良港口的州向邻近州征税,被索税之州心怀怨恨,于是贸易壁垒进一步加大,严重影响“内循环”。此外,由于利益冲突,南方各州竭力与西班牙争夺密西西比航行权,北方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使得“美利坚合众州”沦为一盘散沙。谙熟欧洲历史的美国革命领袖不免忧心忡忡,害怕年轻的美国会像老迈的欧洲那样四分五裂,常年陷于战争的泥沼。

年秋,马萨诸塞州爆发退伍老兵丹尼尔·谢司领导的大规模农民起义,强烈震动了美国统治阶级。已解甲归田的华盛顿率*征讨——尽管内乱很快弭平,但这位昔日大陆*总司令却清醒地意识到,为了保卫革命胜利果实,首先必须建立强大的中央*府,而创立*府的先决条件是将软弱无力的《邦联条例》变更为代表全民意志的美国宪法。

华盛顿等人的倡导遭到包括梅森在内的数位“异议分子”——战争英雄帕特里克·亨利、马萨诸塞州代表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Gerry)和弗吉尼亚州长埃德蒙·伦道夫(EdmundRandolph)——的强烈反对。相对于中央*府“集权”,他们更主张维护州权。帕特里克·亨利于年喊出“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激励了无数革命志士,如今他又挺身而出,成为“州权”的头号捍卫者。他深信英国之所以能够悍然发动侵略战争,正是由于它拥有“蛮横而强力的中央*府”(并豢养一支镇压人民的常备*)。作为与华盛顿、杰斐逊齐名的弗吉尼亚代表人物,帕特里克·亨利反对任何放弃州权的行为——汉密尔顿将其称为“州权优先”的铁杆拥趸。杰斐逊对此深有同感,曾不无讽刺地写道:“只要亨利还活着,就会让我们永无天日……我们真是巴不得他早日离开人世。”

尽管联邦*人和反联邦*人在制宪会议上分歧众多,但归结到一点,即在于联邦*府集权与州权到底该如何划分。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展开激辩。由汉密尔顿、麦迪逊和约翰·杰伊合撰写的《联邦*人文集》(包括八十五篇支持批准宪法的系列文章)便是奠定美国根基的另一纲领性文件。在上述文章中,汉密尔顿等人不仅要求宪法赋予中央*府各个部门巨大权力,而且要求联邦国会拥有常备*和征税权两项绝对权力。这益发加深了反对派对于中央集权的戒心。

州权思想在殖民者中可谓根深蒂固。富兰克林、杰斐逊等人的著作中无不将所在各州称为“我的祖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在“美国人三部曲”中研究发现:在《独立宣言》这份美利坚合众国的“出生证”上,竟无一处提及国家——所有提法皆明言“各州”。制宪会议上,康涅狄格州代表宣称:“我的幸福取决于我的州*府之存在,正如一个新生儿需要依赖他的母亲获得营养。”这一说法也反映了大多数与会代表的共同心声。值得一提的是,近一个世纪后,罗伯特·李将*在面对林肯总统征召令时,毅然选择就任南方*总司令,因为他立誓永远不会选择与“我的祖国”交战,否则将“无颜面对江东父老”。历史学家莫里森(S.E.Morison)在《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一书中认为,美国内战中,导致南方“联盟国”失败的因素除了人神共愤的奴隶制,还有尾大不掉的“州权”——这是当年力主妥协的革命领袖未曾料想的后果。

在反联邦派看来,昔日的邦联条款是“头脑听从四肢指挥”,而当下的联邦宪法则是“四肢听从头脑指挥”——这是他们难以容忍的。与帕特里克·亨利同样“死硬”的伦道夫州长誓死捍卫州权,一丝一毫也不肯让步——他的名言是:“要一个州让出它的部分主权,就好像要一名妇女让出她的部分贞操一样。”

很显然,制宪会议意在加强联邦集权,因此势必削弱州权。如果双方不肯退让,结果必定是一拍两散。然而与会代表凭借高超的*治智慧(以及富兰克林与华盛顿的崇高威望),最终达成“大妥协”(theGreatCompromise):众议院按人数比例分配(大州满意);参议院每州两个席位(小州安心)。员额如此分配也符合代议制民主原则:众议院代表民意,当以多数制约少数;参议院代表民智,应以少数制约多数。

需要注意的是,或许考虑到殖民地历史传统与*治现实(Realpolitik),宪法并没有明确联邦权与州权孰重孰轻,然而正是这样的妥协与平衡打破了传统*体格局中上下级之间威权的界定,取消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可见这一“顶层设计”深得联邦制之精髓,也符合美国人的权力制约观念——即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长久地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联邦制是以中央和州*府平衡为核心所创立的*治制度——照托克维尔的看法,采用联邦*府这一形式,使得美国将一个大共和国的强大性与小共和国的安全性结合起来(孟德斯鸠有言:“如果是一个小共和国,那么它易为外力所摧毁;如果是一个大共和国,那么它易为内部纷争所毁灭。”)——其主旨在于一方面维护长治久安的*治局面,一方面“对个人权利提供可靠保障”。而后者,正是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和纽约三大州批准宪法的前提条件——联邦派必须首先在宪法中补充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款(即《权利法案》)。

二、《权利法案》有无必要?

《权利法案》由“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执笔,每一稿都经过国会反复讨论和修改,但临到表决依然陷于“难产”——联邦派认为此举毫无必要,反对派则认为法案中人民的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护。最终由时任国务卿杰斐逊一锤定音:“半片面包好过没有面包。既然无法保护所有权利,就让我们保护我们能保护的权利。”(参见《半片面包:美国权利法案始末》,[美]利维著,李松锋译,东方出版社,年)

早在年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谢尔曼(RogerSherman)在关于宪法条文的辩论中便提出“权利法案”的设想,认为“问题并不在于人们生来被赋予何种权利;而是在于这些权利在社会中如何得到最平等、最有效的保护”。不久,当新宪法的副本送到约翰·亚当斯手中时,这位美国第二任总统的第一反应是:宪法缺少保障民众利益的权利宣言。随后,他在与杰斐逊的通信中谈及此点,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取得“高度一致”。

美国宪法旨在赋予*府权力,而《权利法案》则意在对此加以限制。作为十八世纪启蒙哲人的“信徒”,杰斐逊、麦迪逊对洛克及孟德斯鸠的权力委托及权力制衡学说了如指掌。他们深信,*府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的委托。而且,更重要的是,“*府不只是人民的仆人,而且是一个不能信赖的、靠不住的仆人。不能让*府自由地掌管它的主人的事务,相反,必须多方面对它施加限制;必须在每一个可能的要点上对它约束,随时都对它抱戒心。否则,它就会不再是仆人,并且反仆为主”。因此,用杰斐逊的话说:“自由*府应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

杰斐逊不止一次指出,美国面临着与以往所有共和国相同的问题:如果权力缺乏约束,自由会无可避免地滑向无*府主义,继而需要君主专制才能维持社会秩序。法国大革命期间,他曾亲眼目睹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ReignofTerror)绞杀革命同志和无辜民众,引发剧烈社会动荡,并最终走向拿破仑*事独裁,对此心有余悸。他认为,为防范掌权者走向专制和独裁,必须通过《权利法案》这一“锁链”对*府权力加以遏制。

像杰斐逊一样,麦迪逊对潘恩*治学说——“社会总是善的,*府却永远为恶”——深信不疑。麦迪逊在报刊文章及与友人书信中反复申明,权力具有慢慢渗透和扩张的天性,必须有效设限加以抑制。因此,为弥补宪法中“羊皮纸栅栏”(权力部门相互制衡)之不足,还需要发动群众——“人民必须虎视眈眈盯紧掌权者”,才能保证*府权力不被滥用,人民权利不受侵害。麦迪逊在致杰斐逊信中不无担忧地写道:“每个州都在反复冲撞这些羊皮纸栅栏:一个*府的实权在哪里,哪里就有压迫的危险。根据以往的经验,《权利法案》总是会在权力亟须控制的时候化为一纸空文。”

与杰斐逊的启蒙乐观精神和“性善论”不同,麦迪逊坚持“性恶论”,认为人性天然具有自恋和贪欲,而掌权者危害更大——在利益和欲望面前,信仰和道义的力量微不足道:机会和诱惑越大,宗教和道德力量就越弱。他的名言是,“只要有枉法的利益与土壤,法律就必定会被践踏”,人民的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而相关法律条款也就沦为一纸空文——如同旅居英伦的卢梭讥讽的那样,英国人七年当中只有一天能享受自由,即他们“被允许投票的那一天”。

在制宪会议辩论期间,麦迪逊已明确表达他“分两步走”的限权主张:首先让*府掌握权力;然后再让这个手握重权的*府控制好自己的权力——在他看来,正当的法律程序和个人的自由权利这两者都是对*府权力的限制,由此可以证明“我们的*府体系能够自我约束:这种体系不仅能规范自身,还能限制体系内的各要素”。

然而,麦迪逊等人的主张,在联邦*人看来,却是一帮顽固派打着“保民官”的旗号刻意延缓甚至阻碍历史的进程——著名历史学家戈登·伍德(GordonS.Wood)在《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联邦*人认为,“反联邦*人如此狂热支持《权利法案》”,其目的不过是想“掩盖他们妄图削弱国家*府权力这一事实”。

汉密尔顿撰文指责杰斐逊是“耍弄阴谋诡计的煽动家,野心勃勃的捣乱分子”,认为《权利法案》是多此一举,“别有用心”。他在《联邦*人文集》第八十四篇旗帜鲜明地宣称,“权利法案,从目前争论的意义与范围而论,列入拟议中的宪法,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能造成危害。权利法案条款中包括若干未曾授与*府的权力限制……例如,既然并未授权*府如何限制出版自由,则何必声明不得限制之?”

在汉密尔顿的鼓动和影响之下,联邦*人纷纷著文,公开讽刺宪法修正案,尤其针对其中列举权利一项——美国公民的个人权利不胜枚举,单列言论自由等寥寥数项何其偏颇,何其荒谬。作为对这一修正案的“戏仿”(parody),词典编纂家诺亚·韦伯斯特煞有介事地提出增补一项“限制国会条款”,即“国会永远不能剥夺美国居民在合适的季节进食和饮水的权利;也不能当一名美国居民在漫长的冬夜里疲于以右侧卧的姿势休息时,禁止他采用左侧卧或是平躺的姿势”。

当然,汉密尔顿等人并不反对维护公民自由和权利,但他们对于《权利法案》所体现的“民主”思想却高度警惕。埃德蒙·伦道夫认为国家的弊端源于“民主*治所固有的骚乱和放荡”,并声称“我们体制中的民主成分”孕育着巨大的危险;约翰·亚当斯在文章中写道:“请记住,民主*治向来不能维持长久。它很快就会衰败、枯竭,并终将扼杀自己。”对民主最不放心的汉密尔顿指责民众“动乱多变”,“他们的判断很少正确”,并且断言:古罗马至今,史上从未有过不自杀的民主*治——世界民主的经验“徘徊于极端专制和极端无*府状态之间”。因此,为避免上述极端情形出现,美国必须采取“精英统治”(Meritocracy)模式。

根据历史学家比尔德(CharlesA.Beard)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中的研究,出席制宪会议的*治精英大多出身富裕阶层,他们相信“财产是社会的稳定力量”。相反,无产者一无所有(故“无恒心”),便很容易接受煽动——“给无产者选举权”,继杰斐逊之后担任驻法大使的莫里斯(GouverneurMorris)声称:“(穷人)他们也会把这权利卖给富人,因为富人能够支付得起。”在上述精英人士眼中,民主不啻一剂*药,不仅会败坏*府和人民的品格,而且更是向无*府状态敞开的一扇大门。莫里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发回国内的报道最让人恐慌之处,是巴黎暴乱中的所有财产——无论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无法得到保障,连天主教修道院也被洗劫一空。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尽管出身于平民家庭,凭借个人努力跻身精英阶层,汉密尔顿等人却不乏“贵族情结”——他们固执地认为贵族阶层对于*局稳定至关重要:由于贵族继承了财富和地位,能够协调上下权力之间的冲突,由此可以保证其立场之坚定与独立。换言之,贵族的作用,就像平衡轮一样,一方面,他们要阻止暴民(“乌合之众”)践踏规则,侵犯富人权益;另一方面,他们还要阻止掌握绝对权力的君主蜕化为独裁者。

与之相反,贵族出身的杰斐逊却堪称是美国民主的“守护神”——理查德·霍夫施塔特在《美国*治传统及其缔造者》一书中以“矛盾修辞法”称杰斐逊为“出身高贵的民主派”。针对权力与财富“挂钩”的谬论,杰斐逊主张穷人应与富人享有平等的*治权利,甚至“富有的公民应该比他的贫苦邻人享受更少的选举权”,因为“财富不应有代表;财富的优势应该尽量予以剥夺”。同时,他主张将财富与责任感等同起来,即财富越多,地位越高,拥有的社会责任越大(noblesseoblige)——这也是他与华盛顿等人的共同信念,一如刘祚昌先生所言,“弗吉尼亚的这些绅士都有一种强烈的公共责任感”。对于谢司起义在美国*坛引发的震动,杰斐逊也不以为然,认为这样的起义每过二十年来一次,未尝不是好事——至少能够警醒当权者“一切权力源自人民”。杰斐逊毕生念兹在兹的皆是如何保障民众权益——在他看来,*府越强大,其收入越丰厚,其管理越得力,对普通民众权利的威胁就越大。

年9月,麦迪逊提出宪法十二条修正案,经过国会表决保留其中十项,《权利法案》即为此十项修正案的代称。该修正案旨在保障各项公民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人民和各州的保留权利。年底,《权利法案》经各州表决后正式获批,并因此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麦迪逊本意将法案条文添加至宪法文本,未果)。时至今日,尽管美国宪法历经修正,但《权利法案》却岿然不动,因为美国人坚信它代表着美国历史上“最崇高、最神圣”的理念:“公民应是*府的主人,而非其臣仆”——为排除出现“最坏*府”的可能性,必须从两方面施加压力:既要限制*府的权力,又要追究它的责任。

由此,主张集权的汉密尔顿与主张限权的杰斐逊——在首届*府中分别担任财*部长和国务卿——产生了激烈争执,即“杰汉之争”,其结果不仅对当时的美国经济造成影响(十九世纪美国迅速崛起,并逐步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更对未来两百余年的美国*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两条路线之争”:权力与权利

无论从出身或精神气质看,杰斐逊与汉密尔顿都截然不同——前者崇拜的偶像是培根、洛克和牛顿,后者独爱一人:恺撒大帝。二人的治国理*方略亦可谓南辕北辙:受法国“重农主义”学派影响,杰斐逊重视州权,主张以农立国,同时强调个人权利和贸易自由,认为*府不应干预经济事务;而汉密尔顿信奉国家干预主义,致力于建立强大的联邦*府,大力发展工商业和银行业,以此推动美国经济快速崛起。汉密尔顿坚持认为,如果没有国家的富强,美国的个人自由将无从谈起;对此,杰斐逊的看法截然不同,他主张国家富强固然重要,但是个人自由更加重要。由于*见不合,加之各自拥有一帮“门徒”,逐渐形成“*争”(即日后民主/共和*之雏形)——二人犹如“好斗的公鸡”,连华盛顿总统也无可奈何。

首都选址问题是双方争执的第一回合。建国前后,美国曾分别定都于费城和纽约,是当时数一数二的大都市。而杰斐逊和麦迪逊则希望汲取伦敦的经验教训,把首都定在远离可能产生君主专制和“宫廷文化”的地方——伦敦集中了英国几乎所有的*治、经济和社会力量,少数人由此掌握*治和经济(尤其是金融)特权,形成具有社会掌控力的特殊利益阶层。因此,为避免重蹈覆辙,杰斐逊和麦迪逊建议将共和国首都设在偏远地区,比如南北交界的波托马克河上——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将*治与经济中心隔断,从空间上削弱*商之间的勾连与腐败,而且有利于平衡和统筹南部各州与北方的经济利益。

受“重商主义”思想影响的汉密尔顿一开始更倾向于定都于大城市,但相对于首都选址,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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