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的联合:汉密尔顿、杰斐逊和麦迪逊》,[美]安德鲁·香克曼著,汪凯译,东方出版社年4月版,页,72.80元年5月,原本以修改《邦联条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andPerpetualUnion)为目的的费城会议,在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主导下,开成了一个制宪会议。整个会议的基本原则是以妥协求平衡——会上联邦派和反联邦派经过长达四个月的争吵和协商,最终形成宪法草案,提交各州表决通过。总体而言,本次会议既不团结,也不成功:以乔治·梅森为代表的三位革命元勋拒绝签字——梅森是美国驻法大使杰斐逊的好友,一向以捍卫自由为己任,被联邦派称为“反宪法健将”。在离开会议的那一刻,梅森不顾同乡兼好友华盛顿情面,将宪法文本投掷于地,拂袖而去。会后,梅森发表声明,宣称“如果没有《权利法案》”,他“宁愿砍下右手,也不愿将其放在当下通过的宪法之上”。同为浴血奋战赢得独立的美国缔造者(FoundingFathers),双方在本次会议上为何剑拔弩张、势同水火?《权利法案》与宪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双方据理力争的到底是权力还是权利?《脆弱的联合:汉密尔顿、杰斐逊和麦迪逊》一书为读者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论据和答案。
一、从《邦联条例》到美国宪法
《邦联条例》是美国的一份历史性文件。年北美宣布独立后,第二届大陆会议负责起草全国性宪法,称之为《邦联条例》。年条例通过,年批准生效。这一权力极其有限的《邦联条例》需要长达四年时间才得以通过,说明当时大多数人心怀戒备,“不想将这一广袤的大陆合并为一个全国性政府”,而更希望“像希腊人、荷兰人和瑞士人那样,建立邦联”。尽管如此,《邦联条例》对于新生的共和国而言意义重大——没有它,美国不可能赢得独立战争。
然而也正是在这场战争中,以各州名义签署但对各州普遍缺乏约束力的《邦联条例》之“短板”也暴露无遗。相比于强大的英国“红衣军”(Redcoat),大陆军军需供给短缺,士兵饥寒交迫,军纪松弛,军心涣散。华盛顿认为,上述因素造成军队战斗力大大减弱,也极大延缓了独立战争胜利的进程。对此,担任华盛顿军需副官的汉密尔顿感受最深:由于各州政府相互推诿,华盛顿将军本人不得不自掏腰包以充军饷。汉密尔顿将这一笔笔支出记录在案——建国后,这位首届美国政府财政部长力主强化中央政府权力(尤其是财权),与这一段惨痛经历不无关联。
独立战争胜利后,各州自行其是的状况未见好转。首先,各州为解决财政危机,大肆印发纸币、发行债劵,造成通货膨胀,亦扰乱国内市场。同时,各州之间以邻为壑——拥有优良港口的州向邻近州征税,被索税之州心怀怨恨,于是贸易壁垒进一步加大,严重影响“内循环”。此外,由于利益冲突,南方各州竭力与西班牙争夺密西西比航行权,北方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使得“美利坚合众州”沦为一盘散沙。谙熟欧洲历史的美国革命领袖不免忧心忡忡,害怕年轻的美国会像老迈的欧洲那样四分五裂,常年陷于战争的泥沼。
年秋,马萨诸塞州爆发退伍老兵丹尼尔·谢司领导的大规模农民起义,强烈震动了美国统治阶级。已解甲归田的华盛顿率军征讨——尽管内乱很快弭平,但这位昔日大陆军总司令却清醒地意识到,为了保卫革命胜利果实,首先必须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而创立政府的先决条件是将软弱无力的《邦联条例》变更为代表全民意志的美国宪法。
华盛顿等人的倡导遭到包括梅森在内的数位“异议分子”——战争英雄帕特里克·亨利、马萨诸塞州代表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Gerry)和弗吉尼亚州长埃德蒙·伦道夫(EdmundRandolph)——的强烈反对。相对于中央政府“集权”,他们更主张维护州权。帕特里克·亨利于年喊出“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激励了无数革命志士,如今他又挺身而出,成为“州权”的头号捍卫者。他深信英国之所以能够悍然发动侵略战争,正是由于它拥有“蛮横而强力的中央政府”(并豢养一支镇压人民的常备军)。作为与华盛顿、杰斐逊齐名的弗吉尼亚代表人物,帕特里克·亨利反对任何放弃州权的行为——汉密尔顿将其称为“州权优先”的铁杆拥趸。杰斐逊对此深有同感,曾不无讽刺地写道:“只要亨利还活着,就会让我们永无天日……我们真是巴不得他早日离开人世。”
尽管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在制宪会议上分歧众多,但归结到一点,即在于联邦政府集权与州权到底该如何划分。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展开激辩。由汉密尔顿、麦迪逊和约翰·杰伊合撰写的《联邦党人文集》(包括八十五篇支持批准宪法的系列文章)便是奠定美国根基的另一纲领性文件。在上述文章中,汉密尔顿等人不仅要求宪法赋予中央政府各个部门巨大权力,而且要求联邦国会拥有常备军和征税权两项绝对权力。这益发加深了反对派对于中央集权的戒心。
州权思想在殖民者中可谓根深蒂固。富兰克林、杰斐逊等人的著作中无不将所在各州称为“我的祖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在“美国人三部曲”中研究发现:在《独立宣言》这份美利坚合众国的“出生证”上,竟无一处提及国家——所有提法皆明言“各州”。制宪会议上,康涅狄格州代表宣称:“我的幸福取决于我的州政府之存在,正如一个新生儿需要依赖他的母亲获得营养。”这一说法也反映了大多数与会代表的共同心声。值得一提的是,近一个世纪后,罗伯特·李将军在面对林肯总统征召令时,毅然选择就任南方军总司令,因为他立誓永远不会选择与“我的祖国”交战,否则将“无颜面对江东父老”。历史学家莫里森(S.E.Morison)在《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一书中认为,美国内战中,导致南方“联盟国”失败的因素除了人神共愤的奴隶制,还有尾大不掉的“州权”——这是当年力主妥协的革命领袖未曾料想的后果。
在反联邦派看来,昔日的邦联条款是“头脑听从四肢指挥”,而当下的联邦宪法则是“四肢听从头脑指挥”——这是他们难以容忍的。与帕特里克·亨利同样“死硬”的伦道夫州长誓死捍卫州权,一丝一毫也不肯让步——他的名言是:“要一个州让出它的部分主权,就好像要一名妇女让出她的部分贞操一样。”
很显然,制宪会议意在加强联邦集权,因此势必削弱州权。如果双方不肯退让,结果必定是一拍两散。然而与会代表凭借高超的政治智慧(以及富兰克林与华盛顿的崇高威望),最终达成“大妥协”(theGreatCompromise):众议院按人数比例分配(大州满意);参议院每州两个席位(小州安心)。员额如此分配也符合代议制民主原则:众议院代表民意,当以多数制约少数;参议院代表民智,应以少数制约多数。
需要注意的是,或许考虑到殖民地历史传统与政治现实(Realpolitik),宪法并没有明确联邦权与州权孰重孰轻,然而正是这样的妥协与平衡打破了传统政体格局中上下级之间威权的界定,取消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可见这一“顶层设计”深得联邦制之精髓,也符合美国人的权力制约观念——即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长久地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联邦制是以中央和州政府平衡为核心所创立的政治制度——照托克维尔的看法,采用联邦政府这一形式,使得美国将一个大共和国的强大性与小共和国的安全性结合起来(孟德斯鸠有言:“如果是一个小共和国,那么它易为外力所摧毁;如果是一个大共和国,那么它易为内部纷争所毁灭。”)——其主旨在于一方面维护长治久安的政治局面,一方面“对个人权利提供可靠保障”。而后者,正是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和纽约三大州批准宪法的前提条件——联邦派必须首先在宪法中补充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款(即《权利法案》)。
二、《权利法案》有无必要?
《权利法案》由“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执笔,每一稿都经过国会反复讨论和修改,但临到表决依然陷于“难产”——联邦派认为此举毫无必要,反对派则认为法案中人民的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护。最终由时任国务卿杰斐逊一锤定音:“半片面包好过没有面包。既然无法保护所有权利,就让我们保护我们能保护的权利。”(参见《半片面包:美国权利法案始末》,[美]利维著,李松锋译,东方出版社,年)
早在年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谢尔曼(RogerSherman)在关于宪法条文的辩论中便提出“权利法案”的设想,认为“问题并不在于人们生来被赋予何种权利;而是在于这些权利在社会中如何得到最平等、最有效的保护”。不久,当新宪法的副本送到约翰·亚当斯手中时,这位美国第二任总统的第一反应是:宪法缺少保障民众利益的权利宣言。随后,他在与杰斐逊的通信中谈及此点,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取得“高度一致”。
美国宪法旨在赋予政府权力,而《权利法案》则意在对此加以限制。作为十八世纪启蒙哲人的“信徒”,杰斐逊、麦迪逊对洛克及孟德斯鸠的权力委托及权力制衡学说了如指掌。他们深信,政府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的委托。而且,更重要的是,“政府不只是人民的仆人,而且是一个不能信赖的、靠不住的仆人。不能让政府自由地掌管它的主人的事务,相反,必须多方面对它施加限制;必须在每一个可能的要点上对它约束,随时都对它抱戒心。否则,它就会不再是仆人,并且反仆为主”。因此,用杰斐逊的话说:“自由政府应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
杰斐逊不止一次指出,美国面临着与以往所有共和国相同的问题:如果权力缺乏约束,自由会无可避免地滑向无政府主义,继而需要君主专制才能维持社会秩序。法国大革命期间,他曾亲眼目睹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ReignofTerror)绞杀革命同志和无辜民众,引发剧烈社会动荡,并最终走向拿破仑军事独裁,对此心有余悸。他认为,为防范掌权者走向专制和独裁,必须通过《权利法案》这一“锁链”对政府权力加以遏制。
像杰斐逊一样,麦迪逊对潘恩政治学说——“社会总是善的,政府却永远为恶”——深信不疑。麦迪逊在报刊文章及与友人书信中反复申明,权力具有慢慢渗透和扩张的天性,必须有效设限加以抑制。因此,为弥补宪法中“羊皮纸栅栏”(权力部门相互制衡)之不足,还需要发动群众——“人民必须虎视眈眈盯紧掌权者”,才能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人民权利不受侵害。麦迪逊在致杰斐逊信中不无担忧地写道:“每个州都在反复冲撞这些羊皮纸栅栏:一个政府的实权在哪里,哪里就有压迫的危险。根据以往的经验,《权利法案》总是会在权力亟须控制的时候化为一纸空文。”
与杰斐逊的启蒙乐观精神和“性善论”不同,麦迪逊坚持“性恶论”,认为人性天然具有自恋和贪欲,而掌权者危害更大——在利益和欲望面前,信仰和道义的力量微不足道:机会和诱惑越大,宗教和道德力量就越弱。他的名言是,“只要有枉法的利益与土壤,法律就必定会被践踏”,人民的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而相关法律条款也就沦为一纸空文——如同旅居英伦的卢梭讥讽的那样,英国人七年当中只有一天能享受自由,即他们“被允许投票的那一天”。
在制宪会议辩论期间,麦迪逊已明确表达他“分两步走”的限权主张:首先让政府掌握权力;然后再让这个手握重权的政府控制好自己的权力——在他看来,正当的法律程序和个人的自由权利这两者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由此可以证明“我们的政府体系能够自我约束:这种体系不仅能规范自身,还能限制体系内的各要素”。
然而,麦迪逊等人的主张,在联邦党人看来,却是一帮顽固派打着“保民官”的旗号刻意延缓甚至阻碍历史的进程——著名历史学家戈登·伍德(GordonS.Wood)在《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联邦党人认为,“反联邦党人如此狂热支持《权利法案》”,其目的不过是想“掩盖他们妄图削弱国家政府权力这一事实”。
汉密尔顿撰文指责杰斐逊是“耍弄阴谋诡计的煽动家,野心勃勃的捣乱分子”,认为《权利法案》是多此一举,“别有用心”。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八十四篇旗帜鲜明地宣称,“权利法案,从目前争论的意义与范围而论,列入拟议中的宪法,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能造成危害。权利法案条款中包括若干未曾授与政府的权力限制……例如,既然并未授权政府如何限制出版自由,则何必声明不得限制之?”
在汉密尔顿的鼓动和影响之下,联邦党人纷纷著文,公开讽刺宪法修正案,尤其针对其中列举权利一项——美国公民的个人权利不胜枚举,单列言论自由等寥寥数项何其偏颇,何其荒谬。作为对这一修正案的“戏仿”(parody),词典编纂家诺亚·韦伯斯特煞有介事地提出增补一项“限制国会条款”,即“国会永远不能剥夺美国居民在合适的季节进食和饮水的权利;也不能当一名美国居民在漫长的冬夜里疲于以右侧卧的姿势休息时,禁止他采用左侧卧或是平躺的姿势”。
当然,汉密尔顿等人并不反对维护公民自由和权利,但他们对于《权利法案》所体现的“民主”思想却高度警惕。埃德蒙·伦道夫认为国家的弊端源于“民主政治所固有的骚乱和放荡”,并声称“我们体制中的民主成分”孕育着巨大的危险;约翰·亚当斯在文章中写道:“请记住,民主政治向来不能维持长久。它很快就会衰败、枯竭,并终将扼杀自己。”对民主最不放心的汉密尔顿指责民众“动乱多变”,“他们的判断很少正确”,并且断言:古罗马至今,史上从未有过不自杀的民主政治——世界民主的经验“徘徊于极端专制和极端无政府状态之间”。因此,为避免上述极端情形出现,美国必须采取“精英统治”(Meritocracy)模式。
根据历史学家比尔德(CharlesA.Beard)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中的研究,出席制宪会议的政治精英大多出身富裕阶层,他们相信“财产是社会的稳定力量”。相反,无产者一无所有(故“无恒心”),便很容易接受煽动——“给无产者选举权”,继杰斐逊之后担任驻法大使的莫里斯(GouverneurMorris)声称:“(穷人)他们也会把这权利卖给富人,因为富人能够支付得起。”在上述精英人士眼中,民主不啻一剂毒药,不仅会败坏政府和人民的品格,而且更是向无政府状态敞开的一扇大门。莫里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发回国内的报道最让人恐慌之处,是巴黎暴乱中的所有财产——无论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无法得到保障,连天主教修道院也被洗劫一空。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尽管出身于平民家庭,凭借个人努力跻身精英阶层,汉密尔顿等人却不乏“贵族情结”——他们固执地认为贵族阶层对于政局稳定至关重要:由于贵族继承了财富和地位,能够协调上下权力之间的冲突,由此可以保证其立场之坚定与独立。换言之,贵族的作用,就像平衡轮一样,一方面,他们要阻止暴民(“乌合之众”)践踏规则,侵犯富人权益;另一方面,他们还要阻止掌握绝对权力的君主蜕化为独裁者。
与之相反,贵族出身的杰斐逊却堪称是美国民主的“守护神”——理查德·霍夫施塔特在《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一书中以“矛盾修辞法”称杰斐逊为“出身高贵的民主派”。针对权力与财富“挂钩”的谬论,杰斐逊主张穷人应与富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甚至“富有的公民应该比他的贫苦邻人享受更少的选举权”,因为“财富不应有代表;财富的优势应该尽量予以剥夺”。同时,他主张将财富与责任感等同起来,即财富越多,地位越高,拥有的社会责任越大(noblesseoblige)——这也是他与华盛顿等人的共同信念,一如刘祚昌先生所言,“弗吉尼亚的这些绅士都有一种强烈的公共责任感”。对于谢司起义在美国政坛引发的震动,杰斐逊也不以为然,认为这样的起义每过二十年来一次,未尝不是好事——至少能够警醒当权者“一切权力源自人民”。杰斐逊毕生念兹在兹的皆是如何保障民众权益——在他看来,政府越强大,其收入越丰厚,其管理越得力,对普通民众权利的威胁就越大。
年9月,麦迪逊提出宪法十二条修正案,经过国会表决保留其中十项,《权利法案》即为此十项修正案的代称。该修正案旨在保障各项公民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人民和各州的保留权利。年底,《权利法案》经各州表决后正式获批,并因此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麦迪逊本意将法案条文添加至宪法文本,未果)。时至今日,尽管美国宪法历经修正,但《权利法案》却岿然不动,因为美国人坚信它代表着美国历史上“最崇高、最神圣”的理念:“公民应是政府的主人,而非其臣仆”——为排除出现“最坏政府”的可能性,必须从两方面施加压力:既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又要追究它的责任。
由此,主张集权的汉密尔顿与主张限权的杰斐逊——在首届政府中分别担任财政部长和国务卿——产生了激烈争执,即“杰汉之争”,其结果不仅对当时的美国经济造成影响(十九世纪美国迅速崛起,并逐步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更对未来两百余年的美国政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两条路线之争”:权力与权利
无论从出身或精神气质看,杰斐逊与汉密尔顿都截然不同——前者崇拜的偶像是培根、洛克和牛顿,后者独爱一人:恺撒大帝。二人的治国理政方略亦可谓南辕北辙:受法国“重农主义”学派影响,杰斐逊重视州权,主张以农立国,同时强调个人权利和贸易自由,认为政府不应干预经济事务;而汉密尔顿信奉国家干预主义,致力于建立强大的联邦政府,大力发展工商业和银行业,以此推动美国经济快速崛起。汉密尔顿坚持认为,如果没有国家的富强,美国的个人自由将无从谈起;对此,杰斐逊的看法截然不同,他主张国家富强固然重要,但是个人自由更加重要。由于政见不合,加之各自拥有一帮“门徒”,逐渐形成“党争”(即日后民主/共和党之雏形)——二人犹如“好斗的公鸡”,连华盛顿总统也无可奈何。
首都选址问题是双方争执的第一回合。建国前后,美国曾分别定都于费城和纽约,是当时数一数二的大都市。而杰斐逊和麦迪逊则希望汲取伦敦的经验教训,把首都定在远离可能产生君主专制和“宫廷文化”的地方——伦敦集中了英国几乎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少数人由此掌握政治和经济(尤其是金融)特权,形成具有社会掌控力的特殊利益阶层。因此,为避免重蹈覆辙,杰斐逊和麦迪逊建议将共和国首都设在偏远地区,比如南北交界的波托马克河上——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将政治与经济中心隔断,从空间上削弱政商之间的勾连与腐败,而且有利于平衡和统筹南部各州与北方的经济利益。
受“重商主义”思想影响的汉密尔顿一开始更倾向于定都于大城市,但相对于首都选址,他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