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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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1 19:07:00

年4月14日,聊城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彻心扉又沉默深思的案件——于欢辱母杀人案。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于欢母亲因公司问题与当地高利贷团伙借贷了大笔钱财,后因无力偿还,被催债人员共计11人,对于欢母亲苏银霞进行了长达一小时的言语行动侮辱。救母心切的于欢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四人,导致其中一人因失血过多死亡。

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于欢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当时在网络上,了解情况后很多人对于于欢及其母亲非常同情,认为催债人员暴力催收,行为不当,才导致后续恶劣事件的发生,于欢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判刑。

在网络看到这件事情的时候,我与大多数人的想法是一样的,觉得催收人员行为太过恶劣,严重侮辱于欢母亲,对于判决结果甚至司法机关有着质疑。

正义得不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如何得到合法的保护呢?

直到近几年,对于于欢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才渐渐理解。

如果没有法律,作恶的人能否被打击。当然能,领导一拍桌子,拖出去剐了,喂狗。

法律的正义,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正义。如果只是为了惩罚罪犯的话,根本没必要需要刑法。

很多人都会认为,刑法是束缚了打击犯罪的手段,让正义不能得到很好的伸张。

罗翔说刑法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年,发生在深圳的邓宝驹案。

邓宝驹30多岁当上信用社主任,不到三年就贪污了三个多亿,包养了七八个二奶。这样的人大家觉得该死吗?

答案是肯定的。

当在法律判决中,邓宝驹是农村信用社主任,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并不构成贪污罪,仅仅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是15年。

或许很多人会对这样的判决感到气愤,感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犯罪人员。但大家要明白: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实社会中,刑法的机能并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是具有平衡性的。

一个机能是保护机能,惩罚犯罪者,这也是我们最熟悉的;另一个机能是保障技能,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惩罚权要在法律框架内实施,绝不能超越。

如果司法机关在这些案件审判中开了口子,那么任何人都可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任意处罚。,熟悉历史的人都知道,公元年除夕之夜,岳飞在波风亭因诬陷被害,罪名是莫须有的,死前岳飞说了八个字“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这就是很明显的司法权被滥用的结果。司法权不加限制,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司法打击的对象,因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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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可怕的,但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培根说过:“一次犯罪不过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么一切正义都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架空着。

现代社会,我们认为刑罚一定要有两个价值。一个是保护机能,惩罚犯罪,还有一个是保障机能,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任何权力都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去运行。

现代社会,刑罚不再像古代一样是一个刀把子,而是双刃剑。它有两个刃,一个刃砍向犯罪分子,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还有一个刃,面对司法机关,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克至理名言:“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惩罚犯罪者,也要保障犯罪人不被受害人报复,因而刑法不仅惩戒犯罪者,也保护犯罪者,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法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止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了悖论性。”

无规矩不成方圆,自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至年,已经做过多次修改和补充,在时代发展的同时,法律也在随着现实的变动也更加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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