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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9 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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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社科」

摘要:阐释(Auslegung)是当代哲学诠释学(Hermeneutik)最核心的概念,其本质为文本与阐释者之间发生的共时性而非同时性的意义生发和效果历史事件。阐释作为事件,就是传统与现代、陌生与熟悉、国外与本土之间沟通的桥梁,又是传承与创新同一的事件。阐释可分“长程”和“短程”,短程指存在论,长程则指方法论。阐释作为此在的存在方式,系短程,而长程则是指阐释的具体实践问题,其中包括阐释与意义、阐释与真理以及阐释与对话及其限度诸问题。这些问题究竟如何理解,譬如阐释的意义是作者的意图、读者的赋予,还是文本本身的意义?阐释的真是一种无限接近而永远达不到的,还是说这种真永远随不同境遇而发展,用黑格尔的话说,阐释的真是恶的无限,还是真的无限?以及是否有公共理性,共识是否可以达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初步探讨,仅供学界思考。

关键词:诠释学阐释解释说明事件

作者简介:洪汉鼎,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阐释”的概念史探究

西方诠释学中的阐释概念是Auslegung一词,德文Auslegung乃是拉丁文Explicatio一词的翻译,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曾直接将虔信派subtilitasexplicandi翻译为Auslegung,即阐释。

(一)阐释既不同于说明,又与一般解释相区别

多年前曾有一位学者跟我说:狄尔泰非常矛盾,一方面他说我们解释自然,我们理解心灵;另一方面,他又说合乎艺术的理解就是解释。也就是说,我们理解心灵,就是我们解释心灵。究竟我们是不能解释心灵呢,还是能解释心灵呢?这位学者认为,狄尔泰在这里是矛盾的。

我们现在来考察一下狄尔泰这两段话的原文。第一段话的原文是:“DieNaturerklrenwir,dasSeelenlebenverstehenwir.”第二段话的原文是:“DaskunstmssigeVerstehendauerndfixierterLebensusserungennennenwirAuslegung.”这里我们清楚看到,狄尔泰在这两段话里对于解释这一概念使用了两个不同的德文词,第一段话用的是erklren,第二段话用的是Auslegung,这两个词按德汉辞典都可译成“解释”,因此在第一段话里大多都翻译成“我们解释自然,我们理解心灵生活”,而在第二段话里,大多也翻译为“对持续固定的生命表现的合乎艺术的理解,我们称之为解释”。由于我们把这两个不同的德文词都翻译成“解释”,从而引起了那位学者对狄尔泰的质疑。

其实,狄尔泰使用这两个不同的词是用来表示不同的意思。Erklren或名词Erklrung,来源于klren,即“弄清楚”,因此其意义是澄清、搞清。按照自然科学家的看法,“解释”是偏重于从原则或整体上进行描述性的说明,当弗朗西斯·培根把自然认识(Naturerkenntnis)称之为自然解释(interpretationaturae)时,其意义就是指这种通过方法概括和归纳法的解释,是一种具有客观性的、描述性的解说,因而我们可以把Erklrung译为“说明”。而Auslegung来源于动词aus/legen,既可以说把什么东西“立”出来(legtaus),又可以说从某处(aus)把什么东西“摆”出来(legen),也就是从某处把不明显的、隐藏的东西阐发出来,而且还是被我们阐发出来。因此Auslegung与Erklrung不同,它不是那种通过方法论和归纳法进行客观性和描述性的说明,而是偏重于从主体本身出发对事物进行阐发性的和揭示性的解释,因此我们可以把Auslegung译为“阐释”。狄尔泰显然是从这两种不同意义来谈解释的,当他说我们解释自然,是指对自然的客观性和描述性的说明(Erklrung),而当他说对持续固定的生命表现的合乎艺术的理解就是解释时,则是在阐释(Auslegung或Ausdeutung)意义上把解释首先认定为“对持续固定的生命表现的艺术的理解”,所以按狄尔泰的观点并没有自我矛盾,应当说他为我们的文本解释提供了另一种阐释模式(AuslegungvonTexten)。

这一点的词源学根据我们可以在德文杜登(Duden)大辞典里找到,该辞典将Interpretation分为两种下属意思,一是Erklrung,即“说明”,一是Auslegung,即“阐释”。我们可以表示如下:

Interpretation解释:Erklrung说明;Auslegung阐释

因此,Interpretation(解释)一词是一个总概念,它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程度的解释,一种是比较客观性的解释,这可以说是一种弱的解释,它是通过逻辑方法和归纳法对解释对象作描述性的说明,也就是我们自然科学中常用的一种解释,如自然科学的因果解释。另一种是比较彻底性的解释,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强的解释,它是通过解释主体的努力和发掘,把解释对象未能明显表示出来的东西揭示出来的阐释。如果说前一种解释比较平实中庸,那么后一种解释则显得激进和强制。按狄尔泰的看法,后一种解释是人文精神科学常用的解释。

由此可见,Interpretation(解释)一词的外延比Auslegung(阐释)广,后者只是它的一个下属。Interpretation(解释)是一种总体性的解释概念,它的意思应偏中性,它既有客观性的和描述性的说明(Erklrung)这一弱的意义,又有揭示性的和阐发性的阐释(Auslegung)这一强的意义。反之,Auslegung(阐释)只是Interpretation(解释)的一种下属类型,Auslegung(阐释)意思比Interpretation(解释)的意思彻底,强调揭示性的和阐发性的更深一层意思。如果把Auslegung似同于Interpretation,显然忽略了Interpretation一词中Auslegung相对于Erklrung(explanation说明)的阐释意涵。解释概念的这种不同意义蕴涵应当引起我们注意。

可是在我国现象学著作的中文翻译中,似乎忽略了Interpretation(解释)和Auslegung(阐释)这一重要差别,例如,不论是《笛卡尔式的沉思》《逻辑研究》还是《存在与时间》《真理与方法》等这些经典著作中,大多把Auslegung译成解释,而把Interpretation有时译成阐释。就我本人而言,之所以在《真理与方法》中把Auslegung译成解释,甚至在翻译阿斯特的诠释学论文时还把Erklrung译成解释,主要是受英译本影响。因为《真理与方法》两个英译本均把Auslegung译成Interpretation。按照美国著名诠释学家帕尔默的译法,尽管在英语中可以找explanation来译德文词Erklrung(例如他把狄尔泰那句译成“Thesciencesexplainnature,thehumanstudiesunderstandexpressionsoflife”),但没有别的合适英语词能译Auslegung,所以他只能把Auslegung翻译成Interpretation。

现在我们必须要强调Auslegung不同于一般Interpretation的阐释意义。我们知道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强调Auslegung一词,其中著名一节就是“Verstehen(理解)和Auslegung(阐释)”。为什么海德格尔要启用Auslegung(阐释)一词呢,这可以从他年出版的《康德与形而上学疑难》一书中找到说明:“如果一种Interpretation(解释)只是重新给出康德所明确说过的东西,那么这种Interpretation(解释)从一开始就绝不是Auslegung(阐—释),因为Auslegung(阐—释)一直被赋予的任务在于:将康德在其奠基活动中所揭示的那些超出明确表述之外的东西原本地加以展现。”这里海德格尔明确把Auslegung与Interpretation加以区分,认为Auslegung是把康德未加明确说出的东西加以揭示,这是一种远比Interpretation只是把已经明确说出的东西加以说明更为深刻的阐释活动,并且为了表明这种阐释是一种深入的揭示活动,他把Auslegung这一可分动词写成Aus-legung。按照海德格尔的看法,阐释乃是一条“主导观念自身以其光芒四射的力量显露出来”的道路。

同样,伽达默尔在年写的教授资格论文《柏拉图的辩证法伦理学——〈菲莱布篇〉现象学解释》导言中,也明确写道:“人们可以尝试这一悖论:作为历史文本的解释(Interpretation),它要阐释性地理解(auslegendverstehen)历史文本中那种不言而喻的东西。正是在这种理解中——这种理解在历史学家看来乃是他自己研究的不言而喻的先行工作——解释发现诸种疑难并由此形成任务。从自身出发而得到理解的东西,作为不言而喻的东西,总是努力摆脱明确的把握和应对。”这里我们也清楚看到,Auslegung是一种把平常文本中那些不言而喻的东西加以揭示的更深层的阐释。因此伽达默尔在其中特别强调说:“文本解说(Erkluterung)标识着那种看似不言而喻但是非常艰难并很容易迷失的阐释道路(WegeinerAuslegung),它要把我们对历史文本的理解带到概念,因为我们是从对文本中所讲到的东西的一种特有的事实理解出发的。”在《真理与方法》中,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到伽达默尔这种用法,凡在讲到对某文本或某古典哲学家的解释时,如对柏拉图《菲莱布篇》的解释,对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和在题为“文本与解释”的文章中,以及讲到解释这一概念的意义变迁时,伽达默尔都用Interpretation,而在深入研讨理解和解释过程及其本质时,如谈到诠释学的应用问题、解释与占有同一时,伽达默尔一般都用Auslegung。因此,阐释一词在当代哲学诠释学中是一个核心概念。

(二)诠释学与解释概念发展的三阶段:阐释—说明—阐释

如果我们进一步作概念史的研究,那么我们就可看出,Interpretation(解释)这一概念的意义是经历了一个很重要的正反合转变,它是从最初解经学的“阐释”(Auslegung)这一意义,后经近代启蒙运动的“说明”(Erklrung)意义,最后又在更高层次上回到“阐释”(Auslegung)这一意义。由于Interpretation概念的这种三阶段的意义变迁,从而在诠释学史上发生了三次重大转变,形成了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诠释学,即古典独断型诠释学、近代浪漫主义探究型诠释学以及当代哲学诠释学。

在希腊早期诗人的解释中,如荷马,阐释是作为诸神信息的翻译,在新柏拉图主义的《旧约圣经》解释中,阐释(quaexplicatio)曾把Geist(精神)和事物理解为展开的数,存在者的多与存在的太一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特别是在浪漫主义前史时期,诠释学很多著作(不仅神学,而且还有法学)都是使用Auslegung作为解释的主要用词,如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里就有著名的论圣经经文的阐释(AuslegungderSchrift)一章,约翰·马丁·克拉德尼乌斯的《导论:对合理性的言谈与文本的正确阐释》(EinleitungzurrichtigenAuslegungvernünftigerRedenundSchriften,),以及安东·弗里德里希·尤斯图斯·蒂鲍特的《罗马法的逻辑阐释理论》(TheoriederlogischenAuslegungdesremischenRechts,)等都可看出这一点。

阐释(Auslegung)在古代神学解经学(Exegese),特别是在虔信派诠释学那里具有怎样一种性质呢?圣经的Exergese来源于eksergesis,eks就是德文aus(出来),ergesis对应于古希腊文

(Logeion),即神的命令,因此Exergese就是把圣经经文的旨意引导出来。我们知道,中世纪神学注释中有所谓文字四重意义学说,即字面的(wrtliche)、譬喻的(allegorische)、道德的(moralische)和通往的(hinführende)意义。尼拉的尼古拉(NicholasofLyra)在关于《加拉太书》(Galatian)的信的注释中曾以诗的形式谈到了这四重意义:“字面的意义说明事实,譬喻的意义说明信仰的内容,道德的意义指明应当要做的事情,而通往的意义则反映你应当努力争取的东西。”这里可以看出,信仰和道德以及神圣通往上帝在解经学里是最根本的东西,而阐释正好适用于这一点,因为阐释一定与阐释者的虔诚、顺从和信仰紧密相连。

因此,在古代的解经学和虔信派诠释学中,阐释首先,是一种虔诚性的理解,特别是在当时阐释理论中体验到这种情感因素。例如马提亚斯·弗拉齐乌斯·伊吕里库斯(Illyricus),在其《论神圣经文的认识基础》()中就说我们理解神圣经文,“既非为了吹嘘,亦非为了获利,更不是为了真理的斗争”,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必须将虔诚与顺从的含义一并带入该整个事业中”。其次,是一种应用性的理解,也就是说,阐释与应用相统一。例如伊吕里库斯在上引书中继续说:“虔诚的人须得在事实上对神圣经文这般加以崇敬,并如此献身于其中去认识它,以至于他要假定,可以说他所阅读的并非一本死书,也并非在钻研某个如此圣洁、令人敬畏或是智慧之人的著作,而是在研究活生生的神自身的言语,这神此时正在彼处与他进行商榷。那位也就是诸言语的作者,祂如一位总是想要通过这部书直接与人们交谈,并教诲他们关乎自己与他们自身永恒福祉的那样,已将这神圣经文向人类加以了阐释。”

虔诚的理解加上应用的理解,这就构成了古代教义学诠释学关于阐释的本质特征,这种特征就是虔信派诠释学所谓三种要素的技巧:理解的技巧(Subtilitasintelligendi),即理解(Verstehen);解释的技巧(Subtilitasexplicandi),即阐释(Auslegung);应用的技巧(Sibtilitasapplicandi),即应用(Anwenden)。古代这种理解、阐释与应用三合一的技巧,使伽达默尔得出这样的结论:“理解与其说是认知意识借以研讨某个它所选择的对象并对之获得客观认识的方法,毋宁说是这样一种以逗留于某个传统进程中为前提的活动。理解本身表明自己是一个生发事件。”

说明(Erklren,Erklrung),英文为explanation。此词是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启蒙运动而被使用的解释概念。这种说明的本质特征我们可以从康德《判断力批判》中找到,在该书中康德区分了“规定性判断力”与“反思性判断力”。当判断力涉及把一个“被给予的”普遍的东西(概念或规律)运用到被认为是归于其下的特殊的东西之上时,该判断力就是规定性的判断力,而当我们面对特殊的东西力求寻找一个普遍的东西,从而把面前的特殊东西归于其下时,此判断力就是反思性的判断力。康德说:“反思性判断力的任务是从自然中的特殊上升到普遍,所以需要一个原理,这原理不能从经验中借来,因为它正应当建立一个一切经验原理在高一级的虽然它是经验的诸原理之下的统一,并且由此建立系统中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的可能性。所以这样一个超验原理,只能是反思性判断力自己给自己作为规律的东西,它不能从别处取来(否则它将是规定性判断力)。”在《判断力批判》第78节里,康德讲到物质的普遍机械作用原则与自然技术中的目的论原则的结合,按照他的观点,我们对自然的说明(Erklrung)虽然应当强调物质的普遍机械作用原则,没有这种机械作用就绝不可能做到洞察事物的自然本性,但他也主张“理性的一个同样必要的准则就是不要忽略在自然产物上的目的原则”。因为这个原则虽然并不使我们更加理解自然的产生方式,但毕竟是探究自然的特殊法则的一个启发性原则。

康德这种关于说明的解释方式的观点,在当时德国哲学界是比较普遍的,譬如鲍姆加登就试图在解释(Interpretation)中让说明(Erklrung)从阐释(Auslegung)中摆脱出来,他说:“然而除此之外重要的是,他将(在第六部分详尽讨论了的)对经文的说明与作为先前诠释学操作之对象的阐释进行了区别处理。‘对要阐释的言说之内容进行说明,这是将其个别的诸概念及其关系进行彼此相对的研究,亦即并非只扮演翻译者的角色。学习阐述一篇文本与学习说明一篇文本乃是截然不同的事情。整个被阐释的言说之内容因而必须根据主要概念得以说明,处理为可领会的,并被带入清晰性之中。’……诠释学虽然建立于从教义学那里借来的诸命题上,但反过来必然重新为其奠基。”这里我们清楚看到说明不同于阐释,这时期诠释学家试图以科学认知与逻辑推理作为解释的基础,以摆脱原先解经学那种独断型阐释方式。

浪漫主义诠释学家阿斯特(FriedrichAst,-)正是康德这种说明—解释的主要代表。他在《语法学、诠释学和批评学基础》(GrundlinienderGrammatik,HermeneutikundKritik)一书中,无视神学解经学和虔信派诠释学那种带有虔诚、信仰和应用的Auslegung一词,通篇用的解释一词就是Erklrung。正如自然科学对自然现象的解释是把自然现象还原为某个普遍规律的特例一样,阿斯特对文本的解释,也是把它看作某个普遍精神的特殊表现,他说我们既要表现作者所体现的普遍精神,又要呈现作者自身的特殊表现,“对古代文本的理解不仅需要对古代精神本身的领悟,而且也特别需要对作者个人精神的认识”。例如对古代诗人品达的作品的理解,既要说明它们表现了古代的崇高精神,又要表明品达自身的特殊精神。因而他说:“理解的发展和它的阐明被称之为Erklrung(说明),当然,Erklrung(说明)是以理解为前提,并建基于理解之上;因为只有已经真正被把握和领悟,即被理解的东西,才能被传达和昭示给他人”,而且他还说:“对作品的理解(Verstehen)和说明(erklren)乃是对已经被形成的东西的真实的再生产或再创造”。这里Verstehen和erklren的连用显然与后来狄尔泰关于Verstehen和erklren的分离形成显明的对照。

20世纪初,哲学诠释学重新启用阐释(Auslegung)概念是与狄尔泰关于说明与理解的区分相联系的。我们在文章开篇提到过,狄尔泰在区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时,曾提出“我们说明(erklren)自然,我们理解(verstehen)精神”这一名言。按照狄尔泰的观点,自然的关联是抽象的,而精神的关联则是生机勃勃的。在自然科学中,关联通过假设而被带到存在,而在理解的精神科学中,则在体验中原始地被给予。自然科学需要假设,而作为精神科学对象的生命关联和历史关联绝不需要假设性的说明,因为它们是直接而原始地被给予的,我们可以直接加以理解。

对于海德格尔,阐释(Auslegung)的问题,即explication或Interpretation的问题,与解经学(exegesis)的问题很少有共同之处,我们是要从此在的境遇来探讨在世存在者的意义。理解某一文本,不是去发现该文本中僵死的意义,而是以此在的现实去揭示该文本所指示的存在的可能性。理解本质上就是此在在先行的被抛状态中对存在的筹划。如此,阐释就是这样一种行动,通过这种行动,被阐释对象的新意义被释放出来。伽达默尔说:“所谓阐释正在于:让自己的前概念发生作用,从而使文本的意思真正为我们表述出来。……文本应该通过阐释而得到表述。……传承物的历史生命就在于它一直依赖于新的占有和阐释。……一切阐释都必须受制于它所从属的诠释学境况。”这里我们看到一种实践哲学所要求的现实性,伽达默尔说:“无论如何,文字的现实化(Aktualisierung)总是要求一种在阐释着的理解意义上的解释(InterpretationimSinnedesdeutendenVerstehens),就像那种对被说给某个人的语词的解释。”

20世纪阐释概念的重新启用,使解释概念发生了创造性的革命,旧的事物可以释放新的意义。伽达默尔说:“文本并非只是文学研究对象领域的名称,解释也并非仅是对文本作科学阐释的技术。这两个概念在20世纪都根本改变了它们在我们认识和世界方程式中的地位。”其实,解释概念的这种革命性转向,早在19世纪就开始了,如我们想到马克思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以及尼采的“我不知道道德现象,我只知道对这种现象的道德解释”。伽达默尔对此写道:“马克思、尼采和弗洛伊德的共同特征一定是这样,即人们不能轻易地把自我意识的被给予物作为一种被给予性加以接受。在这里也产生了解释(Interpretation)概念所获得的新角色。……海德格尔对该概念的接受同时也标志着胡塞尔现象学的现象概念的批判性的发展。”

阐释与事件——阐释的本质

当我们知道了“阐释”(Auslegung)一词是当代哲学诠释学的核心概念之后,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阐释概念的性质,首先,我们考察它的本质特征,这可以说我们进入了一种存在论的短程探讨。

(一)阐释是文本与阐释者之间发生的共时性而非同时性的效果历史事件

这里有两个德文词,一是Geschehen,即发生,另一是Ereignis,即发生的结果,也就是事件。所谓发生,就是两个不同事物之间碰撞,例如今天早晨我开车上班,在某一地方与另一汽车相撞,相撞的结果就产生事故,事故就是事件。事件虽然有其必然发生的理由,但这种碰撞或发生也具有偶然性,经历者不可能事先对其有所预期。

这里有一个发生现象学的问题,我们知道胡塞尔讲过发生学现象学(genetischePhnomenlogie),但他这种发生学现象学不同于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发生现象学(Geschehen-EreignisPhnomenlogie),胡塞尔的发生(Genesis)是在Genetik(发生学)意义上讲的,而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是在“Geschehen”和“Ereignis”意义上讲事件发生。这里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发生现象学”与胡塞尔的“发生学现象学”有着本质差别。在胡塞尔那里,“Genesis”不是现实的发生,而是指构造性的构成之源泉——意识的发生,尽管胡塞尔已在生前未出版的手稿中经常使用“意义发生”(Sinngenesis)这个词,但其主要还是说明世界的意义乃是一种活生生的自我之构成行为,而在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那里,发生则表现为一种现实意义的发生,即存在的意义或存在的真理在此境遇中得以显现或展露。现象的被给予并不是主体的构造,而是事情本身的显现。发生和事件,显然与时间分不开,从而时间“乃是现在植根于其中的发生/事件(Geschehen)的根本基础”,正如伽达默尔所说,无论怎么强调“一种事件(Geschehen)的真正的创造性(Produktivitt)也不过分”。

按照伽达默尔的看法,理解和阐释都是理解者或阐释者与理解或阐释对象之间的一种生发事件,从过程来看,它就是Geschehen,即发生,从结果来看,它也就是Ereignis,即事件。不论Geschehen,还是Ereignis,我们都可译成“生发事件”。对于伽达默尔来讲,理解的“生发事件”(Geschehen)也就是真理的“自成事件”(Ereignis)。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第2版序言中说,康德之后,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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