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文章写到死刑废除宜应缓行,目的本不是为死刑制度的保留摇旗,只是对曾经看过的废除死刑的逻辑进行简单探讨,不想拙文一出,讨论者甚众,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点:没人赞成废除死刑,一个人都没有。
理由也很简单:一是,废除死刑,杀人案件会剧增;二是,如果恶性案件发生在提倡废除死刑者家里,这些提倡者还会支持废除死刑么?
在看到上述读者的反馈后,突然想起老一代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曾呼吁,消除报复刑观念,广大法律工作者任重道远。有点理解老先生声言背后透着的那股无力感,浓重而悲凉。
以下,笔者结合所观所感再谈浅见。
一、废除死刑真的那么可怕么?
其实,废除死刑真的像读者想象的那么可怕么?未必见得,有时甚至是确有必要。笔者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基于“废除死刑,杀人案件会剧增”的逻辑,读者其实是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极大,杀人就得偿命,这样行凶者就不敢乱杀人了。
从威慑力看,死刑因其剥杀个体生命而具极强威慑力,堪称诸刑罚中的最为严酷的手段,但该威慑力可能并不甚于可以替代死刑刑罚的终身监禁。
试想,如果在杀人后一死了之(死刑)和终身监禁两者中选其一,行为人会选择哪一个呢?请仔细思考,诚实回答。
西方人可能是倾向前者,“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虽然是浪漫主义宣言,但常常体现人们对人身自由作为价值观的深度认同。生命和自由之间权衡,孰轻孰重,可能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人种间是有差异的。但随着人类生活的国际化以及扁平化,人类之间对于基础的价值观差异也在变小。
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在当下,我们中不乏多数人会认为自由的价值重要性要大于生命,因此,如果说有一种超强刑罚方式能够与死刑相提并论,请绝不要小看终身监禁的实际效果。
第二,我们还需注意到,死刑真正对行为人发生作用的根本力量是什么,是威慑力本身,还是杀人理应偿命的必然性。
如果是前者,行为人会摄于威慑力而退缩,因为杀人后自己可能会被判死刑,自己牵挂的人和事儿会成为自己行凶时的利益考量,杀人到底值不值。如果单纯是这样,那么死刑制度的预防效果简直太棒了。可事实上呢,还是很多命案发生,甚至很多命案中带来了很多无辜受害者。这是因为行凶者不知道死刑的威慑力么?也不尽然。
我们需要挖掘死刑制度的另一个属性--杀人必偿命的不可避免性,这个隐藏的属性其实危害性是很客观的。
首先,有极端思维的行为人会考虑到,既然杀人反正就是一死,不如多杀几个人,反正自己就一条命,结果是接连再干出更大的案件来,魔性被这种不可避免的死刑刺激到急速扩张,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坏,多少恶性案件是因为行为人这样的心态所引起的,不得不三思。现实中,有没有连环杀人案件,是基于凶犯将死亡当成商品交换而引发的一连串恶劣后果呢?大家可想想,也可以检索下案件。
其次,如果杀人者必须偿命,即使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也会促使控方锁定一个罪犯去伏法,以消除行凶杀人带来的不良后果。这样一来,问题就来了,抓错了人制造了冤案,凶手还在逍遥法外怎么办。
再次,即使抓到真凶,还得区分是什么原因导致杀人,毕竟连唐代都知道斗杀、戏杀和谋杀是不一样的,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一棒打死。很多案件中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往往被其死亡的结果淹没了,如果身临其境的还原案件事实,会发现凶手并不值得被评价为故意杀人,死刑自然也不应适用。
正因为锁定真凶以及调查事实真相的机制是很难不出差错和绝对真实的,所以死刑在这种刑事司法运行不当的情况下就变成有害的工具了,废除掉至少保证“罪犯”活着,万一是个冤案,还有机会昭雪。西方一些国家更狠,直接就是无罪释放,因为控方没法调查到证据。从这个角度看,废除死刑还有点必要性是不是?
这就引出下一个问题--
二、保留死刑制度,得做到开枪不走火
死刑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但要注意,保留死刑,就像保留一支本身没有质量瑕疵的枪,规范使用,子弹打在坏人身上,就是发挥了正面的积极作用,但万一走火打偏,消极影响就得好好评估下了。
如何保证死刑制度公正适用“弹无虚发”,就得仰仗死刑制度的配套措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性。死刑制度需要公平正义的运用,不但要有效惩治凶犯,也要防止成为制造冤案的杀手。
须知,因为对嫌疑人万一搞错适用死刑,带来的消极影响有甚于废除死刑。死刑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但必须加以善用,对罪犯毫不留情,但又必须保证任何一个无辜者的安全和利益不受侵犯,必须保障每个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杜绝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的侦查手段以及可能引发的冤假错案。
如果读者对于死刑冤案的伤害不够了解,那么请检索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切肤之痛,难以言述。正如培根所说: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换句话说,如果废除死刑,而改用终身监禁,至少冤案评反时,正义就不再是仅为屈死者迁到好点的墓地那么悲哀了。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至少,人被平反了,重新获得自由。活着,至少还有希望。
冤死,所有知情者都将为不安的亡灵深感痛苦,不但为了冤死者,更是因为可能还会有下一个沦为死刑制度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甚至可能是我们自己。
这是保留死刑制度的最大危害,不是死刑制度本身的危害性,而是适用死刑的规范制度能否绝对正义是否正确运用,这不是仅靠道德、制度以及科技能够帮助解决的问题,某种程度上说是近乎无解的。
所以,我们看到西方有些国家,一些咱们看来貌似显而易见的凶杀案,但是凶手最终被无罪释放,就是这个原因:宁可遗漏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三、理智与情感之间,让我们寻找争论死刑存废与否的现实根源
有很多读者说,就是废除死刑的这些提倡者没摊上事儿,摊上了还会想着废除死刑么?
从公众情感上看,这是具有正义感和善恶恩怨分明的个体对杀人案件的正常反应。以道德情感为理由支持保留死刑,是有道理的。我们谁都无法理解和也不能接受杀人者不偿命的逻辑。
这个想法就像我们现在讨论将社会分配制度由按劳分配改成按需分配,大家都会觉得不可思议,因为不是不想变成按需分配,而是社会资源有限,咱们没这个条件实现按需分配。
但在这里,分享一个真实发生在中国的故事(以下故事部分来自网络),借以小议死刑问题的深层次根源:
年4月1日深夜,4个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失业青年潜入南京一栋别墅行窃,被发现后,他们持刀杀害了德国一家四口人。而后4名凶手被捕,被法院判处死刑。遇难男主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做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决定——她写信给法院,认为对四个凶手的刑罚过重。理由是:“德国没有死刑。我们觉得,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但江苏高院还是维持了原判。故事没有结束,后来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国人设立了纪念遇难一家的协会,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生活状况。他们把募集到的善款用来支付那四个凶犯的家乡——苏北沭阳县贫困家庭的孩子们的学费,为他们走上自主而充实的人生道路创造机会。这一举动已经默默延续了15年,已有超过名的中国贫困学生因此圆了求学梦。
读到这里,读者有何感受呢。
所以,笔者借此说明,不知大家是否同意,废除死刑的最根本的理由,就是我们即使恨不得对杀人罪犯千刀万剐,凌迟油烹,也不得不承认保留死刑似乎无法根治凶案频发的现状。我们不得不认可,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不公和缺乏教育。
治理犯罪,仅靠仇恨是没有用的,处决犯罪的根源比处决罪犯更重要。这个社会需要法庭和监狱,但是更需要的是互助与教育,前者通过资源共享让困乏的人免于绝境,后者通过开发人的智慧与道德让人学会正确抉择。
所以,这就要求客观上,我们需要改善社会不公的状况,需要改善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各类资源在人们之间公平地合理地配置,减少各类社会个体之间的矛盾,减少贫富差距,避免《寄生虫》那种底层绝望的生存状态,同时加强对公民的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更加平等的教育机会。
所以,为啥消除贫困是咱们头等大事儿,本质上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决定的,事关重大,马虎不得。
四、我们仍然有足够的理由保留死刑
笔者前面的想法目的,仅是从逻辑角度审视下死刑制度的一些问题,无意为废除死刑张目。因为,不管怎么说,死刑制度在当前中国确实有存在的必要性,理由远多过废除死刑。
第一,从现实看,资源仍然缺乏,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大等现实问题的存在都会引起社会矛盾的冲突,暴力事件不可能避免,死刑仍将存在以制约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保留死刑,有点“匈奴未灭,何以家为”的苍凉感。
第二,从历史看,传统上德主刑辅的法律观念一直在咱们头脑里扎根,没有死刑制度的社会总是让人觉得社会不安全。美国人睡觉枕边有枪,咱们要连个死刑都给废了,谁还能保护咱们呢。这个角度看,咱们讨论废除死刑有点类似美国人讨论是否控枪啊。核心问题是,谁能提供令人信赖的安全。即使死刑制度并不完善甚至有时有害,可真废除了,咱们也害怕啊。
第三,从国际看,虽然已有70%国家中已废除死刑,但也有保留者也不乏像日本这样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废除死刑有他们的历史文化,还有普遍的宗教信仰,对于个体道德和行为具有深刻影响。比如,基督教的七宗罪,连贪吃都会被当作不可饶恕的原罪看待,更何况动辄想杀人越货的不端想法,这是要下地狱的恶行啊,这些宗教道德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一些极端暴力案件的心理动机,凶杀案件可能也会减少。这些都是与咱们不同的地方,所以咱们无法生搬硬套别人的制度,不会那么适应。
以上是笔者对于死刑是否存废的一点理解,没有任何改变现状的意思。希望有兴趣的读者朋友深入了解相关问题,自己会形成合理判断。谢谢阅读,欢迎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