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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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8 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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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王小华、李鑫

当事人:李某

一、案情简介

年4月5日(孕33周)20时左右,李某因羊水早破,于当晚22时医院就诊。由医生张某某接诊,经一系列的检查问询后,医生要求李某住院保胎治疗。

4月9日7时10分医院诊断胎死腹中,4月10日14时57分许引产一女死胎,4月13日9时李某出院,出院诊断为胎膜早破、早产、产后出血、胎盘黏连、妊娠期糖尿病、孕33+3周G6P2头位顺产LOA、一女死胎、脐带囊肿、轻度贫血、不良孕史、高龄。

二、案件经过

当事人李某委托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主办律师王小华律师和李鑫律师律师快速启动办案程序,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案件进行了严密梳理和分析。

最终确定本案的难点在于:胎儿胎死腹中,是否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

基于此难点,王律师和李律师的多方协调和沟通,奔走于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北京市XX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终达成了赔偿方案。

三、案件结果

经北京市XX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在事发后四个月顺利拿到了赔偿款。鉴于其家庭困难,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基于人道主义考虑,部分减免了其委托费用。

当事人非常满意,对懋华律所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和感激之情!

四、律师结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是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即是“出生”,而不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

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死亡,而自然人死亡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胎儿出生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故无法获赔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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